本文轉自:人民網
民法典頒布五周年系列策劃
學法時習之丨未辦理登記的居住權有法律效力嗎?
薄晨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結婚、離婚、合同簽訂、投資買賣......民法典為民事主體全領域活動編織了保護網。在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人民網梳理了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以饗讀者。本篇聚焦居住權的設立問題。
基本案情
王先生與楊女士為再婚夫妻。小岳和小婷系王先生與前妻所生子女。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為其個人財產。2018年8月23日,王先生立遺囑稱,將該房屋三分之一贈予妻子楊女士,其余三分之二份額為王先生自己所有,待其去世后由小岳、小婷繼承。該遺囑有王先生、楊女士二人簽字。后雙方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王先生將房屋34%的份額贈與楊女士。王先生去世后,小岳、小婷與楊女士就房產分割未協商一致訴至法院。
被告楊女士辯稱其在該房屋有居住權,其提交了一份于2008年6月簽訂的婚前協議書,表示自己在王先生去世后仍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權和使用權,協議書底部有王先生的簽名和落款日期。經司法鑒定,婚前協議書上王先生的筆跡與樣本筆跡非同一人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34%的產權份額系楊女士所有,其余66%份額系王先生所有,該部分為王先生遺產。依據其遺囑,由小岳、小婷繼承。雙方在王先生去世后缺少聯系紐帶,不再具備共有房屋的基礎,涉案房屋產權份額應當做徹底分割,考慮到原告小岳、小婷所占份額較大、支付能力優于被告,故房屋應歸原告共有。關于楊女士舉證的婚前協議書上王先生的簽字,經司法鑒定非王先生所寫。
另外,楊女士所稱的居住權并未辦理登記手續,且婚前協議書簽訂時間在先,王先生贈與房屋所有權份額和訂立遺囑在后,其生前再次處分案涉房屋時并未提及楊女士的居住權問題,不排除夫妻雙方協商以贈與份額替代身后的居住權承諾。王先生前后意見發生變化,應以最后的意見為準。因此,對于被告主張的居住權,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案涉房屋由原告小岳、小婷繼承,原告給付被告折價款210萬余元。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案說法
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類法定用益物權,意在保障家庭成員的居住和供養問題。
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合同設立和遺囑設立,合同設立的居住權從登記時就成立了,未辦理登記的居住權不具有法律效力。設立居住權需要簽訂書面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或遺囑中列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等。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當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條件發生時,居住權將自動終止。
(綜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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