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集裝箱公司生產總監,因與同事史某某在樓梯間發生摟抱親吻行為,被公司以‘性騷擾’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為由辭退,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公司指出,林某的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且史某某在林某的授意下獲得了異常晉升。林某則否認存在性騷擾或利益輸送,主張二人僅為朋友關系,并起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及補發工資。一審法院認為林某作為高管行為不當,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指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林某存在職權濫用行為,同時《員工手冊》中關于‘道德規范’的條款僅為倡導性內容,不構成法定解除事由。
此外,公司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屬于程序違法。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辭退決定,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按112.8萬元年薪標準補發林某工資。
海峽網綜合自映象網、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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