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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書包舉報獲老師獎勵遭被舉報同學毆打致輕傷 自己和學校為啥也有責任?

當“舉報”先后換來了老師的獎勵和同學的毆打,一場因平板電腦引發的沖突,撕開了校規與法律邊界的爭議口子——鼓勵未成年人互相監督的校規,是否是以維護秩序之名,侵蝕同窗信任、模糊權利邊界。近日,湖南高院披露的一樁典型案例引發關注,案件中,學生因舉報同學攜帶平板電腦獲老師獎勵,卻遭對方毆打致輕傷,法院最終判決打人者、學校與受害者三方共擔責任。

他從同學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

法院公布的案例信息中顯示,宋某所在的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鼓勵學生舉報。宋某在發現被告同班同學周某在上課時玩手機后,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

周某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不在書包里,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后,周某將宋某頭、手等部位打傷。事發后,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時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某雖系為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學校在事發后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并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學校鼓勵舉報同學為何法院不支持?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這起案件也引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熱議。

“學校鼓勵舉報,表面上維護了秩序,實則制造了同學間的對立情緒……”有網友認為,學校一味鼓勵孩子舉報同學的錯誤行為并不可取,“‘告狀’‘打小報告’一直都不是褒義詞,學校應該更多地去鼓勵學生舉報例如校園霸凌這些不良甚至違法行為,培養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三觀。”也有網友表示不理解,稱“學校有明確校規禁止攜帶手機等,舉報的同學做了對的事情,為什么被打后自己還要承擔20%的責任?”

在該起案件中,審理法官表示,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心理專家:應多關注和獎勵積極行為 讓學生感到安全、被尊重

同學間出現矛盾后大打出手固然不對,但鼓勵未成年的同學間互相“舉報”,是否越了界?有觀點認為,湖南法院的判決為學校管理者敲響了警鐘。《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明確要求學校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校規絕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肆意侵犯學生個體權利。舉報機制的核心目的應是保護學生安全和維護基本規則,而非方便管理或控制學生。對于隱蔽性強、難以發現的欺凌行為,鼓勵舉報確有必要。但若不涉及違法、欺凌、作弊等重大是非問題,就不應鼓勵學生之間相互舉報。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楊逍表示,發展心理學的理論認為,兒童青少年期的同伴關系至關重要,是塑造自我、獲得情感支持、發展認知能力、學習解決沖突的關鍵階段,良好的同伴關系能滿足孩子的歸屬感和親密感,緩解焦慮,維護心理健康。“學生間的互相舉報,首先破壞的是學生安全感,學校本是提供學習和社交的安全場所,學生在校內是輕松自在的,舉報機制可能導致學生的緊張和焦慮,持續處于擔心、恐懼的心理狀態中,不僅影響學習的專注力,還不利于心理健康。”楊逍說,其次,被舉報的學生會感覺到背叛、孤立,不再相信別人,可能變得封閉、叛逆,難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同學關系,對學生的健康成長、道德發展、社交能力都可能造成損害。

楊逍建議,學校應營造合作友善的校園文化,多關注和獎勵積極行為,如助人、誠實,忽略或減少宣揚負面行為,讓學生感到安全、被尊重,增強學生歸屬感和凝聚力,營造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正向積極校園氛圍。家長應教育孩子做一個熱心正義的學生,舉報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或保護別人,不是獲取利益。如果同學處于被傷害、欺凌,或有安全隱患時,舉報是勇敢的行為,如果是為了讓對方受罰或獲得獎勵,這不僅傷害了對方,還會破壞同學的友誼,不值得鼓勵。

律師說法

學生維護校園規則不能以侵犯他人權利為代價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表示,湖南高院在這起校園侵權案件中作出的三方責任劃分符合《民法典》第1165條、1173條的規定。“首先,周某作為直接實施暴力行為的主體,因宋某舉報而采取肢體報復,導致宋某構成輕傷二級的損害后果。盡管周某未滿十六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暴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因此周某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朱長江說,宋某作為舉報者,雖為遵守校規而舉報,但其擅自搜查同學書包并取走平板電腦的行為已構成對周某隱私權與財產權的侵權,因此需對自身損害承擔部分責任。

學校的過錯責任源于三方面,首先,通過物質獎勵舉報,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模式,忽視了對學生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的保護義務;其次,教師在知曉宋某擅自搜查行為后,未指出其侵權性質,反而給予獎勵,相當于默許了違法手段的執行;最后,學校未在周某電子設備被沒收后及時溝通疏導,放任報復情緒發酵,需對周某打傷宋某的行為承擔責任。

朱長江認為,學校管理的目的不僅是秩序維護,更是培養具有健全人格、法治素養、道德判斷力的未來公民。建議校園管理從“以舉報代管理”到“以育人促治理”,取消物質性舉報獎勵,轉為表彰助人行為、沖突調解等積極表現,在德育課程中增設權利邊界、程序正義教育,通過模擬法庭等讓學生理解維護規則不能以侵犯他人權利為代價。

校規不得突破法律底線

舉報目的應是保護合法利益

朱長江說,校規作為學校內部管理規范,其效力邊界在于不得突破法律底線,不得違背倫理道德。湖南高院援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9-10條,強調學校負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隱私權的基本義務。首先,學校雖有權禁止電子產品使用,但無權授權學生搜查他人物品。同時,學校應選擇最小侵害手段實現管理目標,如設置電子設備保管處、由教師統一收取等,而非鼓勵學生間相互監督舉報。最后,學校不能通過激勵異化“監督”,以物質獎勵刺激舉報,將規則遵守異化為利益交換,既扭曲了教育初衷,又造成了價值誤導。

“舉報機制在校園管理中的爭議本質是價值平衡問題。首先,同伴信任是青少年社會化的基礎,過度舉報會侵蝕同輩間的安全感與歸屬感。其次,當舉報與獎勵掛鉤,可能會背離教育的初衷,使舉報淪為獲利的工具。最后,學生可能將舉報等同于‘執行正義’,但其對法治認知的不充分、不全面又使學生容易忽視程序的正當性,甚至出現本案中宋某侵犯周某隱私和財產的行為。”

朱長江認為,舉報機制并非全然否定,針對校園欺凌、暴力、作弊等,舉報是維權與救濟的必要渠道,如校園欺凌、財物盜竊等不易被發現的行為,適度舉報有助于及時干預。需要明確與強調的是,舉報目的應是保護他人或集體利益,而非獲取個人獎勵。

相關案例

山西一高中懸賞鼓勵學生檢舉揭發

被批評“教育理念陳舊”

2021年,媒體報道的“山西一高中對幾名高中生因大喊奧特曼臺詞做出勸退處理,并發布懸賞公告,讓學生檢舉揭發其他有叫喊行為同學”的新聞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經調查核實,該校對大喊奧特曼臺詞的學生處理與學生違紀事實明顯失當,處理程序不嚴謹、方式簡單粗暴,措辭不當,沒有嚴格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教育理念陳舊、治理能力不足,與新的教育懲戒理念和評價方式不相符。經運城市鹽湖區教科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該中學高中部校長全區通報批評,并做出深刻書面檢查;責令該中學對照教育部相關法律法規,修正完善校紀校規,尤其是《學生量化考核規定》等。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張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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