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懲治破壞市場秩序犯罪等。
其中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值得關注。案情顯示,被告人燕某系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公司)總經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系金融機構。2014年,某醫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處理)為與某控股公司就應收賬款債權業務達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資金額的5%向燕某、孫某支付“業務提成”。燕某、孫某同意,并約定由二人均分“業務提成”。
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燕某在明知應收賬款發票無法核查、應收賬款回款路徑與合同約定不符、財產確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多次幫助審批通過。孫某在聯系金融機構、出席董事會表決過程中,專門出面予以解釋。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孫某二人共同收取“業務提成”共計5.6億余元。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分別判處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對燕某、孫某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燕某、孫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該案釋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同時也警示我們,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繳犯罪所得,最后終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最高法表示,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腐敗是民營企業的“蛀蟲”,清除這些“蛀蟲”,有利于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昭示民營企業的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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