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商業組織體和關鍵基礎,平臺企業兼具市場競爭主體與平臺內治理責任承擔者的雙重屬性。依托平臺衍生的新業態以技術創新為引擎,提供個性化產品與服務,成為產業升級的新動能。然而,部分游走于“灰色地帶”的創新服務,也給用戶的隱私保護、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風險。
近期,微信平臺對使用“定制V”等第三方插件的行為實施了嚴厲打擊,聲明“微信暫無查詢訪客功能”,強調“不建議輕信此類信息,以免造成資金損失”,但社交平臺上仍廣泛流傳著“微信朋友圈能看訪客記錄”的虛假教程,各平臺依然存在大量的“定制V”售賣及使用交流信息。這一現象正是用戶創新需求與網絡安全保障矛盾的集中體現。因此,如何在鼓勵創新與規范發展中尋求平衡,精準科學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已成為數字治理的關鍵一環。
新業態服務場景展開可能增高風險擴散
“定制V”是新業態服務場景中的代表性產品,是指由第三方開發者,通過第三方渠道提供的適用于微信的非官方程序,旨在以安裝違規插件、使用第三方程序等為微信添加原App并未提供的功能。這些功能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界面美化類,如更換軟件內主題、字體;二是功能增強類,如iOS系統內微信多開、消息防撤回;三是違規獲利類,如自動搶紅包等。其顯著特征是規避正規應用商店下載,且可能需卸載原有微信或安裝共存版使用,存在隱私泄露、賬號封禁、財產損失等風險。
以iOS系統內微信多開為例,在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序時,可能需向應用程序提供方上傳手機的唯一設備標識符(UDID)。此類設備唯一標識符常被認定為個人信息中的一類,我國《GB/T 35273-2020個人信息安全規范》明確唯一設備標識碼屬于個人常用設備信息,域外個人信息保護主要立法如《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加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CCPA)均將個人設備ID歸為受保護的對象。因為這類第三方應用程序通常屬于“灰色地帶”,安裝軟件時所收集的唯一標識符在數據存儲、傳輸以及銷毀時難以得到安全充分的保障,一旦唯一標識符被不正當使用,極有可能造成用戶敏感個人信息受竊取、賬號被盜用等。而“定制V”中的違規插件、第三方應用未經安全認證,將給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一定的風險。
若因“定制V”造成用戶個人權益受侵害,如數據被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遭到濫用、財產受損失等,則用戶可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要求開發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然而,此類違規插件和應用溯源困難,其銷售與安裝往往涉及不同的電商平臺,甚至有些服務器可能位于境外,用戶權益受損后,向軟件開發者維權雖有法律依據,但將面臨身份難溯源、責任難追究的現實困境。
此時,需具體分析提供此類應用、插件銷售服務的網絡平臺的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平臺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例如刪除商品、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依法應承擔責任。判斷平臺是否需擔責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履行平臺治理義務,是否“明知或應知”該類商品存在違法侵權風險卻未有間接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若該類商品公然宣稱功能涉及“自動搶紅包”“iOS應用雙開”“消息防撤回”等,則平臺理應能夠識別其具有違反微信服務協議甚至違法獲取用戶信息的高風險特征,從而構成“應知”;若平臺多次接到投訴舉報,或收到監管部門提示信息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甚至為該類商品提供流量扶持,則可進一步認定為“明知”。近年來對平臺責任的認定呈現出趨于嚴格的司法與監管導向,在網絡侵權糾紛中,平臺成為主要的被訴侵權主體,特別是在涉及信息安全、用戶數據保護領域,平臺不再享有傳統意義上的“技術中立豁免”,更為強調其注意審核義務。
新業態服務場景展業面臨的主要監管挑戰
當前,監管在“精準識別”和“分級分類監管”方面能力仍存在不足。
第一,“一刀切”式的監管手段難以平衡創新與安全。平臺為避免責任將插件一律視為違規,采取封禁措施,從而導致合法創新插件被“誤殺”。然而,平臺生態內的不同類型的插件和應用所提供的服務存在本質差異,如界面美化類服務源于用戶未被滿足的個性化需求,其本質是原平臺服務模式的創新拓展;而違規獲利類以及部分功能增強類服務則存在繞過平臺原有權限體系、破壞平臺運營規則、通過技術手段影響原軟件功能等問題,直接觸犯法律底線與社會公序良俗,屬平臺必須堅決鏟除的“毒瘤”。平臺對此兩類插件服務的責任承擔亦需嚴格區分:對前者重在引導規范,對后者須以零容忍態度履行法定審查清除義務。若將兩類活動不加界定地一概處理,一方面,可能“誤殺”技術中立且無實質危害的插件,壓縮開發者創新空間,將抑制平臺從用戶需求中探索創新機會、優化原生功能的動力,不利于平臺生態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將迫使用戶需求轉入交易更為隱蔽、監管更難觸及的灰色渠道,造成侵權風險與維權成本陡增。
第二,從平臺治理效果來看,插件行為的隱蔽性與非中心化傳播特征,嚴重制約了監管的精準實施。其一,“定制V”類插件常借助社交平臺、電商渠道,甚至交流群中傳播,不依托傳統App分發渠道,致使應用商店審核機制無法覆蓋,違法行為極易游離于監管視野之外。
其二,盡管《電子商務法》對平臺責任已經作出規定,但現實中“灰色地帶”的存在使得平臺責任認定困難重重。例如,在某購物平臺上,直接搜索“搶紅包插件”可發現關鍵詞被屏蔽,但搜索“紅包插件”卻可能找到功能相似的商品。由此表明平臺確已實施了關鍵詞的基礎屏蔽機制,但審核深度不足,對于精心偽裝的違規插件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置。平臺是否在積極履責還是出于流量默許違規行為,監管難以定性。同時,平臺兼具“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其內在的治理角色沖突,是造成當前監管難以落細落實的重要原因。
第三,跨部門監管協同性不足。當前監管涉及公安、網信、工信、市監等多個部門,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可能出現“多頭監管、無人主責”的情況,雖然可通過專項行動加強協作,但在日常監管中,對數據共享、聯合執法等方面仍需不斷構建常態化的協同監管機制。
現有制度還不足以對“定制V”這類灰色插件生態實現全面監管。未來應進一步推動專門立法或規則制定,明確插件的定義、分類、登記、合規要求及平臺責任邊界,構建事前審查、行為識別、責任追究、平臺治理相結合的全鏈條監管機制,從而增強法律規范與技術治理的協同性和實效性。
基于此,新業態服務場景的治理必須牢牢把握發展與安全的動態平衡,防止因對問題認識不清而盲目規制,抑制服務創新和技術研發。在數智時代,基于新場景的應用試驗和需求創新往往是驅動技術突破的核心動力。因此,監管亟須轉向分類分級、科學精細規制之路,在筑牢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為新業態發展預留出合理空間。
科學壓實平臺責任促進新業態服務健康發展
解決新業態所伴生的問題,不應簡單進行“一刀切”式的打擊,應立足于軟件使用者的現實需求,針對界面美化、微信多開等功能,在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及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平臺與第三方開發者的良性互動方式,評估部分功能在合法合規框架內實現的可能性。
第一,從監管職責的角度出發,政府監管部門應構建常態化、敏捷化的監管模式。相關部門之間、部門與電商平臺之間應通力協作,建立針對違規插件售賣的長期動態監管機制,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并運用算法治理、數據穿透等技術手段,增強對違規商品的實時發現與快速處置能力。
具體而言,可由工信部牽頭對涉及數據抓取、權限繞過、賬號控制、信息監控等技術的插件進行“高風險”分類,要求電商平臺對相關關鍵詞進行嚴格審查過濾,通過AI技術自動識別商品介紹中的敏感詞語進行系統攔截與處置,如“查看微信訪客”“非好友訪問記錄”“一鍵破解權限”等。同時,在強化多部門協同執法機制方面,建議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聯合打擊插件灰產鏈條,明確執法主體、執法標準與信息共享路徑,重點打擊插件開發者與銷售網絡,實現源頭治理。
第二,從平臺責任的角度出發,需科學壓實平臺責任,準確界分兩類主體的角色定位與義務范疇。其一,對銷售方平臺而言,其在“定制V”類商品傳播中并非中立中介,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是否盡到了審核、治理與處置義務。建議通過個案監管執法進一步明確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特別是具有《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所規定的“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地位的平臺積極履行其對平臺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管理義務。同時,平臺還有積極配合監管、主動整治灰產商品的合規義務,不得為違規插件的銷售提供營銷引流、支付通道、宣傳推廣等服務,也不能以“無法判斷技術合法性”為由推脫責任,需建立起商品上架審核、動態篩查違規商品、銷量異常監控的全鏈條治理體系。
其二,對使用插件的平臺而言,如微信等社交及服務類平臺,應側重包容鼓勵創新與用戶需求疏導。平臺應正視用戶對“多賬號管理”“界面美化”等功能的合理需求,實施評估后可將部分功能開發由非規范第三方服務轉入安全可控監管,在疏導替代中降低風險。
其三,兩類平臺責任的落實與銜接需構建高效的跨平臺協作網絡。對可能造成隱私泄露、財產損失的插件與應用需建立數據聯通通道,及時通報風險清單,以使用端的“包容創新”與銷售端的“精準打擊”相結合,以平臺責任的科學壓實,實現創新與安全的動態平衡。
“定制V”服務亂象的本質在于,平臺在面臨新業態場景時治理缺位與責任懸空。新業態的發展中,安全是創新的基石,創新是安全的延伸,而精細化、差異化的制度設計正是二者動態平衡的關鍵支點。唯有通過精準界定責任邊界、科學壓實平臺義務、打通創新轉化通道,才能在有效封禁違法違規插件與應用的同時,將用戶的合理需求納入合規發展軌道,最終實現數字經濟發展中活力與秩序、發展與安全的和諧共生。
(作者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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