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在融資并購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實踐中,對賭協議也存在一些“隱秘角落”,例如協議被過度使用、對賭條款設置不當等,種種問題正引發司法領域的高度關注。
“在資本市場上,一些新型的、與二級市場股價掛鉤的投資對賭協議開始出現,這對司法實踐和證券監管帶來挑戰,亟需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院長楊東表示。
據業內觀察,實踐中,規避監管、“鉆空子”利用對賭協議操縱股價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企業IPO之前,股東之間先口頭約定一個與股票價格對賭的協議,待上市完成后再正式簽署協議。
與此同時,與市值掛鉤的對賭協議,會迫使企業為完成短期股價指標而犧牲長期戰略。長此以往,對賭協議在實踐中或異化為資本侵蝕實體經濟的工具。
綜上種種,對賭困局如何破解?多位法學專家呼吁,應構建一套融合“穿透式監管”與“技術賦能”的綜合治理體系,具體舉措包括探索建立協議備案系統,要求所有對賭協議必須實時錄入證監會指定的監管平臺,未經備案一律視為無效,從源頭上杜絕私下協議的存在空間。
實體企業“不簽對賭融不到資”
近年來,監管持續規范IPO前的“對賭協議”,要求公司在IPO前解除對賭協議,以確保企業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上市過程的公平性。
然而,據業內觀察,實踐中,相關方仍存在利用IPO對賭“鉆空子”的情況。
在近期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尹旭表示,證監會發布的相關指引明確要求,涉及發行人、與股價掛鉤、威脅控制權及影響持續經營的四類對賭協議必須在上市前清理。
“但實務中規避監管的手段層出不窮?!彼e例稱,在首發前,股東之間先口頭約定一個與股票價格對賭的協議,待上市完成后再正式簽署協議;或是在公司IPO成功后,首發前股東之間再私下補簽一個與二級市場股價掛鉤的對賭協議。
“對上述情況,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規則,需要司法實踐或證監部門的明確認定。”黃尹旭稱。
不僅如此,還有業內人士觀察到,與市值掛鉤的對賭協議,會迫使企業為完成短期股價指標而犧牲長期戰略。
“作為投資保障工具的對賭協議,在實踐中有異化為資本侵蝕實體經濟工具的傾向?!敝袊ù髮W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鄭佳寧說。
她提到,從投資方角度,為提高回購或補償金額,回購義務人為降低回購或補償金額,投資方有極大動機通過參與交易或虛假信息披露操縱股價,使二級市場的股價背離正常估值,從而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和股民利益。
不僅如此,在楊東看來,允許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私下達成對賭條款,將嚴重架空董事會決策權。
“當董事會的表決淪為虛設,公司治理的根基就被掏空了。這種壓力也擠壓了企業的創新空間?!彼f,實體經濟企業家常陷入“不簽對賭融不到資,簽了對賭淪為資本奴隸”的困境。
“資本與實業應是共生而非寄生關系?!睏顤|認為。
加強穿透式監管與技術賦能
面對上述種種情況,針對對賭協議的監管應如何進一步升級?
整體來看,與會專家認為,應構建一套融合“穿透式監管”與“技術賦能”的綜合治理體系。
具體舉措上,探索建立協議備案系統,要求所有對賭協議必須實時錄入證監會指定的監管平臺,未經備案一律視為無效,從源頭上杜絕私下協議的存在空間。
同時,明確對任何形式的規避披露行為予以嚴厲禁止,并在司法層面確立“上市后補簽的對賭協議無效”這一核心原則。
“更關鍵的是,亟需實現監管與司法的深度協同。最高法院應盡快發布具有約束力的指導案例,統一裁判標準,證監會需要推動關鍵監管規則上升為更高層級的法律或司法解釋?!迸c會專家提到。
從日本的立法經驗來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陳哲立介紹稱,日本的公司法規定,任何可能抽離公司資金的對賭行為均被視為違反資本充實原則,一律判定無效。企業若需激勵經營者,僅能通過股權激勵等透明化方式實現。
楊東認為,與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掛鉤的對賭條款,無論在簽署形式如何規避,都應在事后認定為無效條款。
“當前最緊迫的是打破‘監管出規則、法院不敢用或標準不一、資本趁機鉆空子’的惡性循環,”楊東說,“穿透監管的落地與技術手段的應用,是切斷這一循環的關鍵所在。”
還有專家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市場規則。
“資本市場的規則往往由判例書寫。一個未被禁止的案例,可能引發行業性的無序擴張?!北本┖娇蘸教齑髮W法學院副教授李游表示,如果一些個案在司法實踐中對某種行為予以認可,那么將會被更多投資方視為法律的某種默許,從而加劇市場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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