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6月9日消息,近日,有網友針對“開車撞傷自家人,保險公司會不會賠的問題,展開了討論,網友們觀點不一,有認為會賠的,也有認為家人不屬于第三者,因此不會賠。
對此,郯城縣人民法院此前就曾針對類似案例進行過法治科普。
據介紹,2022年8月5日19時許,鄭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新村鄉金灘村南頭路段向左轉彎時,與其母親凡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凡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鄭某某駕駛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凡某某訴求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4062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但因凡某某系肇事者鄭某某的母親,不是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中約定對于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的損失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的規定,保險公司設立該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相關格式化免責條款,將被保險人或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屬人為故意縮小“第三者”的范圍。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設立旨在確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取救濟,并未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如果將上述人員排斥在外,那么就違背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設立目的,屬不合理分配危險責任,有違民法公平原則,也違背了社會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基本理念。
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4062元。判決后,某保險公司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依法或依據合同應承擔的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的經濟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及被保險車輛車內人員以外所有的人。
老版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包含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是不賠償的,之所以將家庭成員列為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騙保,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
但新版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也就是說,現在自家人開車不慎撞傷自家人,保險也需理賠。
相比過去撞到自家人保險不賠的情況,其保險責任的范圍變得更廣,大幅提高了商業車險投保人、被保險人風險保障水平。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是侵權與被侵權的關系,除了事故存在故意、互相串通等行為,保險公司都應當賠償,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家庭成員)并不是保險公司免責的法定事由。
因此,自家人撞自家人的交通事故理賠問題,只要不涉及惡意騙保或者故意犯罪,保險公司是需要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的,不能以事故雙方是家庭成員關系為由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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