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記者 李欣 菏澤報道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梁山縣國道342線行駛時,因路面濕滑,操作不當與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有不同程度損壞。梁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另查明,吳某將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處經營,張某受雇于吳某,其駕駛涉案車輛系勞務行為?,F陳某請求張某、吳某、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吳某將涉案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吳某系掛靠人,某運輸公司系被掛靠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吳某與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提供的證據表明,張某與吳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張某駕駛涉案車輛系勞務行為,故陳某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機動車掛靠經營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一般指沒有運輸經營權的個人或單位為了運輸經營,將機動車掛靠于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由該公司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并借用該公司運營資質、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運輸?,F實中,被掛靠人對于掛靠人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風險的發生。掛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運營資質,掛靠他人名下運營,對風險的發生主觀上同樣有明顯過錯。故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對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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