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7月1日起,《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將正式生效。大皖新聞記者從當地獲悉,就市民關心的物業服務收費問題,《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或者在開啟門禁、乘用電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強制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
蚌埠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許錦標介紹,《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責任,細化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公安、城管等)、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分工。要求建立市級智慧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便利信息發布、業主活動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數據采集與處理。
《條例》明確規定,鄉鎮(街道)政府推動成立業主大會的責任;細化籌備經費、會議形式、表決方式;鼓勵黨員、人大代表等積極參選業委會成員。要求業委會落實九項信息公開義務(否則由政府責令公布);明確業委會及其成員的十項禁止性行為(嚴重違規可啟動重選程序);規定業委會任期、換屆、工作報告和履職評估要求。對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主自行管理等作出規定;要求建設單位通過政府平臺或公開招投標選聘前期物業,提倡“建管分離”。強化物業承接查驗: 規定承接查驗標準、過程監督、技術支持、復查復核、投訴處理及資料移交要求,解決查驗不到位問題;明晰收費管理: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收取規則,回應收費難問題。完善退出機制:要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企業必須及時退出并移交相關材料和財物,就物業使用和維護也有相應的規范標準。
大皖新聞記者注意到,就市民關注的物業管理相關細則,《條例》標明:業主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物業費的義務,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減免物業費或者煽動業主不支付物業費,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費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未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催告其限期支付;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調解,或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或者在開啟門禁、乘用電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
大皖新聞記者 李勇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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