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村民吳宗寶因鄰里間土地占用、農作物種植等瑣事,持殺豬刀、水果刀先后前往多戶鄰居家施暴,致使3人死亡1人重傷。
事發當日,犯罪嫌疑人吳宗寶即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5月12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從死者家屬處獲悉,去年12月16日,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宗寶死刑。
一審判決下達后,吳宗寶不服提出上訴。5月12日下午,該案在云南高院二審開庭審理。一位參與旁聽人士告訴記者,吳宗寶在庭上否認殺人,“法庭提問他有沒有殺人,他直接扯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還說自己被催眠神經。”據悉,該案二審未當庭宣判。

警方發布的警情通報。圖片來源/永善縣公安局
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吳宗寶與被害人吳某華、唐某春、劉某翠、謝某容均系永善縣永興街道玉筍村村民。因鄰里間土地占用、農作物種植等瑣事,吳宗寶與吳某華、謝某容等人產生矛盾。
2024年6月6日8時30分許,吳宗寶手持殺豬刀、水果刀先后至吳某華家、劉某翠家、謝某容等人家,用殺豬刀、水果刀對吳某華等人進行砍殺。8時46分,吳宗寶返回自己家中,將殺豬刀藏匿于柴堆的夾縫內后逃離。
8時47分,當地村民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到達現場后及時將受重傷的謝某容送醫院搶救,吳某華、唐某春、劉某翠已于當日死亡。
當日中午12時許,永善縣公安局民警在永善縣永興街道辦事處小河社區一樹林內將吳宗寶抓獲,經檢驗,吳宗寶對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宗寶持刀殺死三被害人及致一人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建議判處吳宗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案發時,吳宗寶42歲,曾多次犯罪。2004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永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2006年6月刑滿釋放。永善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7月30日,吳宗寶因故意毀壞財物,被永善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24年1月23日,又因辱罵、毆打他人被永善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
判決書顯示,多位村民證實,吳宗寶平時愛喝酒打牌,性格暴躁,不愛說話。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吳宗寶為酒濫用者,作案前、案件發生時和案件發生之后及目前未引出精神病性癥狀,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時未在精神病性癥狀的驅使下,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對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昭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宗寶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相關聯,具有證明力,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被告人吳宗寶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納。
被告人吳宗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不應從輕處罰。
對于其辯護人所提“吳宗寶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查認為,吳宗寶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雖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后又翻供,吳宗寶不具有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節,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吳宗寶有被害妄想癥,不清楚殺人的過程,主觀惡意比預謀犯罪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該院不予采納。
綜上,昭通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吳宗寶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今日二審開庭后,云南高院未當庭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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