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而非使用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是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屬于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民法典》保護,且具有永久性(只要房屋未滅失)。
房屋使用權和產權區別
房屋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含義不同
房屋產權,即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
房屋使用權,則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權,它通常是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等方式實現的,是房屋所有權中的一項基本權能。
二、權限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意味著房屋產權人擁有對房屋的全面支配權,可以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
房屋使用權人則只能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房屋,不能對房屋進行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處分行為。使用權通常包含在所有權之中,是所有權人將房屋的部分權能(即使用權)暫時讓渡給他人的結果。
三、時限不同
房屋產權屬于私人財產權的一種,其使用時間是永久性的,除非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終止。
房屋使用權則通常有時間限制,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使用權人需要歸還房屋,除非雙方達成新的協議續租。
綜上所述,房屋使用權和產權在含義、權限和時限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產權是全面的、永久的支配權,而使用權則是有限的、暫時的利用權。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應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房屋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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