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記者 李欣 通訊員 魏銘 菏澤報道
在張某與李某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李某主張張某向其借款300萬元,其中10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轉給了張某,另外200萬元是直接現金交付給了張某。張某不認可,稱200萬元只出具了借條,但李某并未實際交付,現實生活中也沒有人會直接交付200萬元的現金,李某未對現金交給張某的過程拍照留存不符合常理。雙方各執一詞,且看法院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李某通過其名下銀行卡從銀行柜臺取現40萬元、60萬元,4月16日,李某從其另一張銀行卡內取現100萬元。4月17日,應張某要求,轉賬給張某銀行賬戶100萬元,在張某茶社的地下停車場內將放置于車輛后備箱的200萬元交給張某。張某收到后,在其茶社內向李某出具借款300萬元的借條和收到300萬元的收條,其女友同時在借條上簽字提供擔保。后張某與李某發生糾紛,對借款200萬元的事宜不予認可,對轉賬10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且主張已經償還了100萬元,本息已經付清。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認定當事人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需要審查借貸合意和資金交付兩個方面的構成要件。簡言之,主張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需要證明款項的性質系對方向其的借款而非其他性質的債權債務,還需要證明款項的真實交付,即對方收到了如數借款。首先,根據李某的取款記錄顯示,其從本人的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的銀行卡柜臺取現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資金來源明確,事實清晰;同時,鑒于雙方之間的朋友關系,李某將借款在地下停車場現場交付給張某沒有進行拍照留憑,未顯違常理;第二,張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并出具了借300萬元的收條,以其行為表明對借款300萬元數額的確認;第三,在張某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于2024年10月20日向張某發送:“ NY. 老板付一下利息,日子到了”, 張某回復:“本金已經還清100萬了,后面的怎么算”,李某回復:“按照合同來,200萬2.4萬利息!......”張某后回復:“@李某 利息付哪里?”李某回復:“支付寶”,隨即發送了支付寶收款碼。通過以上聊天內容,張某明確稱本金已經還清100萬元,詢問后面借款如何計算,李某稱按照合同來,200萬2.4萬利息。之后雙方亦有通話,內容中也提到利息周期3個月利息3.6萬元一個月等語。綜合以上證據,張某并未對沒有收到200萬元或者償付200萬元借款本息等問題提出異議,綜合李某提供的證據,200萬元現金交付事實成立,法院對此予以認定,支持了李某要求張某償還尚欠借款200萬元本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現時代,電子交易途徑方便快捷,出借人如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方式轉賬,在舉證交付事實方面固定證據并非難事。而對于直接現金出借的情形,相對于小額的現金交付,人民法院一般會結合借貸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但如本案,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數額較大,高達200萬元,可能會超出一般大眾樸素的認知,在借款人予以否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盡到嚴格謹慎的審查義務,主張交付事實成立的一方舉證的證明標準應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高度可能性標準。
在本案中,李某主張應張某要求支付現金,并提交了相應的取現憑證,陳述了交付經過。根據相應資料顯示,200萬元現金的重量,以百元面額標準,每張一百元紙幣重約1.15克,2萬張總重量為23000克,換算為市斤約為46斤,相當于一袋大米的重量。就體積看,一個20寸的行李箱通常能夠裝下約300萬元人民幣,故容納200萬元人民幣并不困難。從客觀認識分析,李某陳述將200萬元現金從自己車的后備箱裝進張某的后備箱,交付場景、過程符合邏輯,具有合理性。且張某在收到如數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和收條,并在之后李某向其催款時提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也均是按照300萬元借款數額為標準進行的計算。故從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過程的合理性、雙方之間的關系及交易習慣以及借款人事后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綜合分析,依法認定李某通過現金交付方式履行了200萬元借款的出借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第十五條第二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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