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宿遷一名律師尹某在開庭時突發身體不適,未就醫便返回家中休息,次日被發現猝死于租住房內。其家屬和尹某生前所在律所申請工傷認定時,因尹某未直接送醫,導致發病與死亡“缺乏連續性”,最終被法院駁回。
根據宿遷中院判決書,2022年7月11日上午,尹某在法院開庭時突發頭暈、惡心,但因未選擇就醫,而是自行返回住處休息,次日被家人發現死亡。當地人社局認為,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認定條件。法院最終支持了這一結論。
法院指出,工傷認定的核心,在于“發病—搶救—死亡”的連續性。尹某于7月11日上午在工作崗位突發身體不適,和他于7月12日在家死亡缺乏連續性,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死亡與工作直接相關。
為何突發疾病后回家休息,會導致工傷認定失敗?在接受法治網記者采訪時,《法治日報》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顧問孫鵬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裁判大多會將生活情理融入工傷保險意旨,進行綜合性考量。對于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的,是否從單位直接送醫搶救,一般不宜作為認定視同工傷的必要條件。他認為,江蘇宿遷案件中,裁判者通過厘清案件事實,查明尹某在發病后還能駕車回家,當晚自行休息也未尋求就醫,得出了病情不是一致延續的結論,所以無法將死亡和初始的病因相關聯,工傷邏輯鏈斷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向法治網記者解釋稱,“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傷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關鍵。”他認為,“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在很多國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都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相對而言,我國對于工傷的認定范圍已經比較寬泛,很具有人文關懷精神了。”
黎建飛教授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的第一要義是“突發”,而不是“后發”或者“間發”;第二要義是“當場”而不是”過場“或者“轉場”;第三要義是“死亡”而不是“休息”;第四要義是或者當場死亡,或者當場送醫48小時內死亡。四者缺一不可,其他任何擴展、演繹、相似、類比以及變形都有悖立法本意。
(圖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社會應對工傷制度進行全面的理解。勞動者因病傷亡并非只有工傷保險這一種救濟方式,醫療保險和醫療津貼同樣有效地保障著患病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認定工傷,否則工傷保險基金將不堪重負。”黎建飛提醒稱。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在身體不適初期,可能會認為只是小問題,選擇先休息觀察,這是很常見的情況。那么,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先請假回家,到家后病情加重再去醫院,最終在48小時內死亡,這種情況能認定工傷嗎?普通勞動者怎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呢?
孫鵬律師認為,勞動者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的,發作時尚處于不明顯的“重癥狀態”,且有正當理由事后未能及時送醫搶救,如果病重后48小時內死亡,申請認定工傷的可能性還是很大,否則將該情況排除在認定范圍之外,不僅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也難以取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
“但還是建議,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者身體感覺不適的,先向公司和家人告知身體不適的具體情況,最好可以選擇直接到醫院接受治療,如選擇先回家,也應在家人的陪同下,于發病當天去醫院接受治療,避免病情進一步惡化。”孫鵬律師說。(文 | 李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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